朝阳市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朝阳市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与城市建设行业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发展繁荣城市建设事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接受朝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凤凰大街二段49-2号,邮政编码为:12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㈠ 对城市建设行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调研,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科学性建议。
㈡ 宣传贯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参与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地方性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㈢ 在会员内部组织开展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评比活动,负责推荐“国家”和“省优”工程,开展 “市优”工程的评选工作,表彰、奖励优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优秀企业和优秀管理人员等。
㈣ 组织开展技术和学术的经验交流、研讨,收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最新科技动态,提供质量技术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㈤ 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设施施工企业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㈥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应用,为企业发展服务。
㈦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从事与公用事业行业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 填写入会申请书;
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的活动;
㈢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㈤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支持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㈥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会长单位5000元,副会长单位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3000元,会员单位2000元);
㈡ 捐赠;
㈢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资助;
㈣ 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通过十五日内,报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4 月28日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